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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關于常態化疫情防控需要知道的八條法律常識

      一、出入有關公共場所、單位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記、佩戴口罩、不配合有關單位防疫檢查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單位和個人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每日未進行健康監測、打卡上報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五、隱瞞病情、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六、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七、相關人員違反隔離防控措施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八、不服從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防疫決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遼寧省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相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單位失信信息以及個人隱瞞病史、疫情高風險地區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健康觀察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2、《遼寧省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機場、火車站、客運站、港口、公園、旅游景點、商場、賓館、餐飲、洗浴等行業服務單位未按本行業組織制定的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處置行業指引落實各項預防與處置措施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采取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并將相關情況納入行業服務管理評定范圍,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個人進入公共場所不按照規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相關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3、《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失信主體采取下列懲戒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相關便利措施;(二)在財政性資金分配和授信中,給予限制;(三)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四)限制授予榮譽稱號;(五)對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六)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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